澳门新葡萄新京威尼斯987本科生学业管理细则

来源:澳门新葡萄新京威尼斯987发布时间:2016-09-10 08:11:27访问量:55

为加强澳门新葡萄新京威尼斯987本科生学业管理,现根据《澳门新葡萄新京威尼斯987全日制本科生学籍管理细则》(2016年8月版)制定本规定。

一、 学制

第一条  全日制本科各专业的标准学制为四年或五年。标准学制期满后,学生可申请延长学习年限,但四年制学生最长修业年限不得超过六年。学生休学或保留学籍时间计入学生修业年限。

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(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)或停学创业,可申请在标准学制期内保留学籍。其保留学籍时间不计入修业年限。

第二条 延长学年者,应在延长学年的第一学期第一周按当年新生入学标准交纳学费,欠缴学费者按退学处理。

第三条 学生在最长修业期满时未完成学业的,应结束学习,发给结业或肄业证书。

二、 课程与学分

第四条 四年制本科生学习的总学分为150特殊专业除外,各专业学生修读的课程分为通识通修课程、学科专业课程、开放选修课程三大模块。其中通识通修课程学分为48~63;学科专业课程学分为49~59 (含毕业论文/毕业设计学分);开放选修课程学分为31~52。通识通修课程模块包括通识教育类课程(含通识教育课程、新生研讨课程等)和通修类课程(含思想政治理论课程、军事课程、体育课程和分层次通修课程等);学科专业课程模块包括学科平台课程(一级学科或跨一级学科的专业基础课程)和专业核心课程;开放选修课程模块包括专业选修课程(含高年级研讨课)、跨专业选修课程、公共选修课程(含文化素质课程)、创业就业类课程、第二课堂(社会实践等)。各专业学生实际应学习的课程、学分按专业指导性教学计划执行。

第五条  学生在三年级下学期或四年级应参加澳门新葡萄新京威尼斯987全日制本科生学位英语考试。在校学习期间,学生在所属院系报名参加澳门新葡萄新京威尼斯987组织的全国大学英语六级考试达425分以上(含425分),学位英语考试可申请免考。教务处对学生的学位英语考试免考资格进行审查,审查未通过者,必须参加学位英语考试。


三、 课程考试与成绩记载

第六条 学生每学年应取得规定的课程学分,以下情形之一作退学处理:

完成总学分数第一年≤26,第二学年累计≤52,第三学年累计≤78,第四学年累计≤104,第五学年累计≤130。

完成必修课程(通修、平台、核心)学分数第一学年≤20,第二学年累计≤40,第三学年累计≤60,第四学年累计≤80,第五学年累计≤100。

学生休学和保留学籍时间计入累计学年(复学当年除外)。


四、 纪律与考勤

第七条  凡经注册的课程必须按时上课。学生不请假或请假未批准而缺席,视为旷课。累计旷课达50学时者给予退学处理,旷课不足50学时按下列规定处理:      

1. 旷课10-30学时,给予警告处分;

     2. 旷课31-49学时,给予记过处分。

(旷课时数按每天实际上课时间计算。各类实习、军训、社会调查期间,未经同意擅自离队,每天按4学时计算)

第八条  学生请假超过一学期上课时间三分之一(以校历为准,下同),应办理休学。

请假缺课时间达到某门课程一学期上课时间三分之一,或缺交作业达到某门课程一学期作业量的三分之一,不得参加本课程考试,课程成绩以零分记,并且必须重修。

五、 奖励与处分

第九条  对犯有错误的学生,学校可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,处分有下列五种:警告、严重警告、记过、留校察看、开除学籍。

第十条 留校察看原则上以一年为期。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,察看期间能认真改正错误和有显著进步的可终止留校察看,经教育不改的应开除学籍。

第十一条 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,将给予开除学籍的处分:

1.违反宪法,反对四项基本原则、破坏安定团结、扰乱社会秩序者;

2.触犯国家法律,构成刑事犯罪者;

3.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,性质恶劣者;

4.由他人代**试、替他人参加考试、第二次考试作弊、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它作弊行为严重者;

5.剽窃、抄袭他人研究成果(包括课程论文、毕业论文等)、篡改考试成绩,情节严重者;

6.通过网络手段恶意扰乱正常教学秩序(如选课、成绩管理)者;

7.违反学校规定,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、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,侵害其他个人、组织合法权益,造成严重后果者;

8.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,经教育不改者。

六、 休学、复学、保留学籍与转学

第十二条  办理休学、复学、保留学籍等手续,均须在学期结束前两周或开学两周内提出申请。

第十三条  学生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,应予休学:

1.因病经县、区及有关医院诊断,校医院检查证明,须停课治疗、休养时间超过一学期或上课时间三分之一者;

2.因其它原因须停课一学期或缺课超过上课时间三分之一者;

3.因某种特殊原因,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。

第十四条 在校学生联系和办理自费出国就读手续,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并经学生家长确认,可办理退学或保留学籍,保留学籍期限为一年。学生在校期间只允许保留学籍一次。

七、 退学、试读

第十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,应予退学:

1.有既往病史,由于本人隐瞒而录取在限考专业者;

2.经指定医院诊断,患有精神病、癫痫病、麻风病或其它严重疾病者,经休学两年内治疗未痊愈者;

3.意外伤残不能再坚持学习者;

4.完成总学分第一学年≤26,第二学年累计≤52,第三学年累计≤78,第四学年累计≤104,第五学年累计≤130者;

5.完成必修课程(通修、平台、核心)学分数第一学年≤20,第二学年≤40,第三学年≤60,第四学年≤80,第五学年累计≤100者;

6.未办理请假或休学手续,一学期内擅自离校累计超过两周者;

7.休学或保留学籍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者;

8.休学期满复学时经政治复查不合格者;

9.交换学习逾期未归者;

10.四年制学生在校学习时间超过六年者、五年制学生在校学习时间超过七年者 (含休学、保留学籍时间);

11.学期内旷课累计达50学时者;

12.在校期间(含休学、保留学籍时间)有弄虚作假行为者;

13.本人申请退学者。

第十六条 符合第十条第4、5项应予退学者,可申请在校试读一年。试读申请必须由学生自愿提出并经家长同意,报院系、学校批准。试读期满达到在校修读年限学分数累计要求者,可继续就读,试读不合格者,必须办理退学手续。

八、 毕业、结业、肄业

第十七条   学生在标准学制内,通识通修课程模块和学科专业课程模块未完成学分之和低于(含)12个者;已完成通识通修课程模块和学科专业课程模块学分,尚缺选修课程学分者,予以结业。

不符合结业条件者,可申请一次延长学习,延长学习年限仅为一年,但须在开学初办理手续。延长学习结束后仍达不到毕业条件者,作结业或肄业处理。

第十八条  未修满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分结业者,允许在结业后、最长修业年限内按学分收费标准交费重修所缺课程,合格者可换发毕业证书。

第十九条  结业后重修课程期间,有考试作弊行为者,取消其毕业资格。

第二十条  受留校查看处分的学生,毕业时如未终止其留校察看处分作结业处理,发给结业证书。毕业后一年、最长修业年限内,经校学生违纪处理委员会审批终止察看者,可换发毕业证书。

第二十一条  在校学习一年以上,修满26学分,因某种原因终止学业的学生,可发给肄业证书。

最长修业年限期满,未达到毕业条件作结业处理的学生,不得在结业后重修所缺课程。

第二十二条 无学籍的学生不得发给任何形式的毕业证书和学历证明。 

九、 学士学位

第二十三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,不得授予学士学位:

1.因政治上犯有严重错误、违纪乱法、考试作弊或其它原因受过记(含记过)以上处分或受过两次处分者;

2.在校期间参加各类学术活动,查实有剽窃造假行为者;

3.退学试读者;

4.未通过学校组织的学位英语考试者。



以上规定适应澳门新葡萄新京威尼斯987所有在读本科生。
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澳门新葡萄新京威尼斯987 

澳门新葡萄新京威尼斯987学工办

2016年9月10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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